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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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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ctg0bx2f8 2017/4/24 文件大小:1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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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 2008 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春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 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 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 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政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 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 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 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 单独选址的项目, 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 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 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征收林地的, 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七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八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迁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 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未如期办理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迁事务机构调查结果为准。第九条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 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各区政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组织实施。第十条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的除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 30 日内交付被征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十一条征地公告后,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 办理入户或分户, 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第十二条对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第十三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 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40% , 安置补助费( 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60%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 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 70% 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 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 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 30% 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 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 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第十五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