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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摘要
刑罚执行程序是广义刑事诉讼最后一个程序,但绝非最不重要的一个程序。相反,
它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关键。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而生,因有罪裁判生效而得到确立。对
定罪处刑的案件而言,刑罚执行程序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因此,刑罚执行
程序是连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键所在,是程序正义价值和刑罚目的的双重落脚点。
近年来,刑罚执行程序立法、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存在的
问题也较为突出。立法层面,刑事诉讼立法没有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程序的应有地位。法
律规范不统一、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一直未有效解决。运行层面,交付执行、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等程序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具体行刑过程、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存在的诸多
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理论研究层面,著述颇丰,但主要是对减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进行研究,对于对于全部刑罚执行程序进行系统研究的还暂告阙如。因此,系
统研究从交付到终结的整个刑罚执行程序,分析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立
法和改进工作机制的路径,无论是对于深化刑罚执行程序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完善相
关立法和工作机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六章,约 13 万字。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刑罚执行程
序基本原理中的几个相关问题。第二章至第六章则按照刑罚执行本身的顺序,分别对刑
罚交付执行程序、行刑程序、减刑和假释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刑罚中止和终结执
行程序进行了系统研究。
第一章论述刑罚执行程序的价值、权力配置、人权保障等基本理论问题。刑罚执行
程序的价值在于实现刑罚目的、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实现程序正义。刑罚
执行程序所涉及到的国家权力主要包括执行权、监督权和裁判权。我国的刑罚执行权配
置,采用的是分散执行的体制,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都分别享有一定的执行权。
理论界普遍主张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机构。但现在条件还不成熟,应当以实现刑罚执行
的目的为导向,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刑罚执行权
的优化配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还涉及到原判刑期、执行方式、执行场所的变更等问
题。其中,减刑、假释等对原判刑期或行刑方式的变更,不宜交给执行机关行使,将其
定位为法院的裁判权是妥当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是支配与被
支配的关系。刑罚执行的封闭性,容易导致执行权膨胀,滋生***,侵犯被执行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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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拥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是唯一能够介入这种二元结构的第三方力量。强化
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对于实现刑罚执行程序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还应当
通过各种举措,保障被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和申诉、控告等诉讼权利。
第二章研究刑罚交付执行程序。刑罚交付执行程序是规范刑罚执行交付主体将生效
法律文书、执行档案与罪犯在监督主体的监督下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接收执行的一套制度
规范与运行机制。我国立法和法律解释对刑罚交付执行的主体、时间、方式、接收、执
行异议的处理等都有一些规定,但存在着交付执行主体冲突、主体不明确与主体缺位,
交付执行客体缺失,交付执行内容不完善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着法院不交付、
延迟交付、错误交付,看守所随意截留罪犯留所服刑,监狱违法收押或随意扩大拒收范
围,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监督难以实现,监外执行罪犯交付脱节和交付不能,以及司法
机关间交付执行信息不畅通等问题。建议明确政法各家在交付执行中的职责,将法院定
位为法律文书和判决前未羁押的罪犯判决后的交付主体;将看守所定位为未决羁押场
所,不负责交付执行和刑罚执行工作;将司法行政机关定位为执行主体与接收主体,负
责监外执行罪犯的接收执行和监禁刑罪犯的接收执行,同时负责死刑立即执行;将检察
机关定位为刑罚交付执行的指挥者与监督者。对于交付执行的具体时间、方式、交付执
行异议处置,也要进一步明确。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交付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增设
交付执行保证金制度,赋予交付执行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罪犯及其家属的救济权,
增设交付执行程序中的暂缓交付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则应当改进工作机制,构建
统一的刑罚执行信息平台,利用实践中构建案件管理平台的契机,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信
息库;通过推广已经实践检验的《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和《监外执行双向签
名》工作机制,强化政法机关之间的配合联系机制。
第三章研究行刑程序。“行刑程序”系刑罚交付执行后进入正式执行阶段产生的程
序制度,即不同刑种或不同刑罚方法的执行中间环节。以死刑、监禁刑、财产行刑和资
格刑的执行程序为代表,执行主体多元、执行权力分散,是我国行刑程序的典型特征。
在立法层面存在立法位阶较低、有效供应匮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