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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条竞合理论的一种解释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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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条竞合理论的一种解释一.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17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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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条竞合理论的一种解释一.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条竞合理论的一种解释(一)关键词:单位犯罪定罪条款量刑条款自然人犯罪法条竞合内容提要:在单位实施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能否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否定说”和“折中说”,两种学说均存在固有的理论缺陷且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将规定单位犯罪的特殊条款视为具体犯罪的量刑条款而不是定罪条款,并从法条竞合理论出发,将单位犯罪理解为自然人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或许是解决单位犯罪面临的现实司法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通道,也能避免通过司法摸索来逐个为所有犯罪增设单位犯罪条款的过高的司法成本和立法成本。在中国目前的单位犯罪理论研究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受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问题中,对于单位实施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如何处理争论尤为激烈,形成了针锋相对的局面。如何在理论上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此,笔者尝试从法条竞合理论出发,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关于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定性的理论纷争我国刑法总则第30条和第31条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了一般性规定,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只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才可以对单位定罪量刑。据统计,在我国刑法当中,至《刑法修正案(六)》公布之后,现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单位犯罪罪名共有143个,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3。规定如此众多的单位犯罪,应当说涵盖了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出现的单位犯罪的绝大多数类型。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加以评判与追究,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纵观学者们的观点,在单位实施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时,不追单位的刑事责任应该说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①要不要按所对应之罪的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则存在巨大争论。(一)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对立对刑法理论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研讨加以整理,可以发现基本上所有的观点都可以归于三类,即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对于刑法典没有确立单位犯罪但是事实上却由单位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既不能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单独以直观相应的个人共同犯罪论处1]2]3](P1306)。另有学者在论述单位盗窃相关案例的基础上,亦得出了上述结论,认为单位盗窃和个人盗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的情况下,对于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确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疑,对于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矛盾和冲突,应当通过修改刑法来解决4](P136)。还有的学者认为,单位成员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的性质,单位成员并非与单位相并列的独立主体,而是与单位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依附性。这样,单位的责任人员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就取决于单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承担刑事责任,也是作为单位的整体所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分担。据此,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当然不应以相应的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5](P1172)。,无论是单位实施单位犯罪,抑或是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是其作为自然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与刑法是否规定处罚单位没有关系。因此,当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时,只要单位成员实施的行为能够作为自然人评价为犯罪,则必须将其作为普通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6]。还有的学者认为,此种犯罪行为既是单位的行为,更是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它具有双重性的特点,不能因为无法处罚单位,就连自然人也不处罚7](P1587)。相似的观点认为,从犯罪主体上说,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即使是单位集体实施的,也应该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是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不能以刑法规定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实际上的主体是单位为由,而否认行为人的责任8]。另有学者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角度,论证了单位盗窃对自然人加以处罚的合理化根据9]。有关司法解释也采取了肯定说的立场。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8月13日施行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就明确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