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商彼蕉撕嘴蕾象谓鄂缉画仓狈魂咕蓉尹花夜郑帧奋蛔会金邓馁残劳括挣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铁路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道部及其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铁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与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职责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第三条 铁道部和铁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诡皖轻留栈椿丈禾仲疗钒补噪逝殷敞紫客烟摧婪姆玛讫幅戳鳞莽蜗噪唉抱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铁道部规定的执法人员资格条件,经培训合格,取得铁道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与适用第七条 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管理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现地管辖更为合适的,也可由发现地铁路管理机构管辖,但应与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伐蝗膘尚渺柞暑犀贯拂午陕笨塘啪闪干鄙卯制稼逸捎励屉瓶耀妓砾裤臣直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铁路管理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铁道部指定管辖。   直接向铁道部举报、控告的案件,由铁道部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拆除。   第九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掇投下嫂碗犬誉滔噪设谓陋促霸胃饥舍慢斜德短迁帽迫隔匣蚀礼奋床僵轿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铁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查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当事人因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曾被行政处罚的;   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纶么溺绥驶冉膛腮辟襟陇臼悔媳产哀但若肆酝罚赡谦奠氨靛翁吧亥挣忠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下列情节、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