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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声誉”引发保险行业声誉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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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声誉”引发保险行业声誉风险.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6/1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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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声誉”引发保险行业声誉风险.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罿“低声誉”引发保险行业声誉风险蚅声誉风险是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因此,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时刻警惕声誉风险对其自身乃至整个保险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目前,引发我国保险行业声誉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螄销售违规。目前,保险市场产品种类繁多,个别保险公司和一些营销人员夸大产品功能、掩盖免责条款等内容;回避或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占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坏。蕿在销售误导的行为中,营销人员固然负有责任,但保险公司和整个行业的经营模式才是销售误导产生的根源。我国保险行业多年来片面追求高增长,为了实现高市场份额为代理人设计了一套佣金制度,却很少关注代理人的技术能力和诚信方面的考核和奖励。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不足以和这个行业的技术含量相匹配,就不能奢望销售人员不去误导和欺骗客户,也不可能给这个行业带来好的声誉。螆欺诈。有些保险公司在任务压力和利益驱使下,向上级公司和监管机构提供假数据、假报表,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套取下线的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采取“卖单”、“埋单”、“鸳鸯单”等不法手段,向投保人出具假保单、提供假收据,侵吞保费,从中提取高额手续费,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更重要的是给行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为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埋下了竞争隐患。螄合同义务履行不当。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合同,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有时会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合同条款上做文章,损害投保人利益。理赔、给付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承诺的兑现,如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有些公司滥用此项权利,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在理赔过程中,客户很难了解到较为详细的保险信息,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心。芃客户服务不到位。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的往往是基层机构服务人员和代理人,这部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设施设备差,服务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导致代理人流动率高,留存率低,遗留大量的“孤儿保单”,造成保单存续期间后续服务不到位,使客户逐步流失并不愿再继续投保。艿非正式机构违规经营。目前,有不少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营销服务机构,有的是历史原因所致,在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下发后设立的县域网点;有的擅自变相设立机构,存在着对***牌、私刻公章、当地出单等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些机构游离于上级公司和监管之外,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螈维护一个行业的声誉并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膆首先是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保险企业内部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三维架构。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蚃其次,要加强违信惩罚力度。我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