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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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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docx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19/6/1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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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监督过程不扎实。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监督重点不突出。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监督手段不强硬。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监督效果不理想。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面貌不改、山河依旧。二、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造成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因素很多,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思想认识不到位。无论是领导机关、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真正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和监督工作的,都还很有限。就人大本身来讲,在开展监督时,经常会有“换位”念头,站在政府角度来考虑问题,认为现阶段开展一些工作实施一些强硬行政手段是必要的,即使有时过激或出偏,都应理解,这样就会出现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人大监督立法滞后。主要是规范人大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组织法只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原则规定,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规定追究责任,导致监督主体不愿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监督对象消极对待人大监督。二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过于笼统,有的立法“撞车”,有的立法部门色彩浓厚,有的立法过于超前,执法条件不具备。这些情况,既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给地方人大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政治体制不协调。首先是党政不分制约人大监督。人大的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但在现实中,一般是党委作出决定政府去组织实施,不少地方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对一些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直接介入经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