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的解释理由:文理解释(最基本-平义、扩大、缩小、反对、补正)、论理解释(依条文的体系、历史、比较、目的-终极目的)
空间效力:
国内犯-属地原则:非排他性
领域内:领陆、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海上钻井平台;
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适用我国刑法;共同犯罪只要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特别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不适用大陆刑法;少数民族地区的,由自治区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原则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必须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管辖(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普遍管辖
对外国判决-消极承认
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先比较最高刑,再比较最低刑)
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法律-从旧;
行为时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从轻;
行为时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依行为时法律追究。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轻,则适用刑法;
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犯罪的本质---法益侵犯性
构成犯罪的具体要素:违法的客观要素;主观责任要素
客观要素:行为、对象、结果、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行为要素:无行为无犯罪
三个特征:
有体性。人的身体的动静;思想观念不可能构成犯罪。言论如发表可能构成犯罪;
有意性。有意识支配的行为动作;
侵犯法益的行为动作。具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
刑法上行为的分类: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是核心,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现实危险性,并被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实行行为由分则规定,但分则规定的不全是实行行为。
评价为实行行为必须要求行为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现实危险性。
已存在的危险,行为人将其提升的,也是法律禁止的实行行为,该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不被允许的。
亲告罪: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侵占罪。
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但法益侵害状态继续存在;
继续犯:犯罪行为持续存在。
大部分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通过自然、直观的观察就能做出判断;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通过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下列行为属于实行行为:增加或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改变事先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一法益才能避免对另一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
下列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减少或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可以分别从作为或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犯罪。
作为与不作为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可直接实施---直接实行犯(正犯)
刑法中的犯罪可分作为、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抗税罪)、作为与不作为竞合
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分则规定)
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当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不真正不作为犯)
条件:
行为人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
行为人对危险的来源处于支配与控制地位特殊正当防卫(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造成不法侵犯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中没有尽到防止义务,造成另一个犯罪结果。
行为人与受到侵犯的法益主体之间,具有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令行为人具有照看、救助、防止危险的义务。
登山队员之间,原则上有照看义务。
当法益危险发生在特定的空间、领域或场所,此时借助于其他人进行救助十分困难,此时只能将救助义务赋予空间、领域、场所的支配者。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
行为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与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这种犯罪是具有等价性的。
体现在法益侵犯程度及责任的程度与作为的方式有等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