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笔记(总则)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刑法概述
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组成: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的形式:狭义刑法和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1)单行刑法 2)附属刑法(法律而非法规) 3) 狭义刑法:刑法典
刑法的特征: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法制裁的严厉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最后性)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长期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目的:1)惩罚犯罪 2)保护人民
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以及附则
刑法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
分为三种:①决议形式作出的解释②专条解释③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解释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又称为“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有权解释的机关之外的人所作的解释。又称“无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对字义的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做的解释,分为1)扩张解释2)限制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三个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其中“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是积极地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是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本条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法定化 2)明确化3)实定化
本条原则体现的是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体现了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禁止类推(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禁止类推的主体包括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
2)刑法为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3)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新法有轻重之分的时候
4)排斥绝对不确定刑
5)确定罪犯与刑法必须明确
6)禁止滥用刑罚
7)禁止残酷的刑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首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本条原则指的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即司法上的平等,并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2) 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必要的差别,关键在于导致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3) 体现在刑事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
4) 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5) 这里的平等既反对特权也反对歧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罪行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包括两方面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犯罪行为相适应2)应当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具体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立法环节上,刑事立法要制定出合理的刑罚体系
2)在量刑环节上,应当考虑刑罚与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在刑罚执行环节上,应当考虑刑罚与犯罪性质、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合理运用假释减刑等制度(合理运用减刑假释制度)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分为两种: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分为以下几个原则: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顺序)
属地原则(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效力问题)
《刑法》第六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上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关于本条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领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还包括自然延伸:任何悬挂我国国旗(旗国主义)的船舶和航空器(包括租用)都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