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走访制度篇一:学校来访制度梅山小学来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根据国家《来访条例》和有关来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来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我校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来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来访工作。第四条学校校长室或办公室负责来访,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来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第六条学校来访办负责书记、校长信箱日常管理和信函的收转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印制的招生录取通知书,应含有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标准、学校有关部门的联系电话等内容。第七条我校来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校长,分管书记具体分管学校来访工作,其他校领导一职双岗,对其所主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各部门正职为基层部门来访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各项来访事宜的调查、取证和草拟处理意见;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交办、转送来访人提出的来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学校交由处理的来访事项;研究、分析来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第二章来访人第八条来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第九条来访人对学校下列来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各级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学校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来访事项。第十条来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十一条来访人应当遵守来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二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三条来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受理第十四条各级党政及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来访人提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来访事项。第十五条凡部门职权范围外的来访事项,来访人员应建议、劝告来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第十六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来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向上级部门请示后,按其答复办理;属于几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第十七条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