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具有间接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绩效支出是指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中的绩效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组成部分。第四条项目绩效发放在项目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对科研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项目组结合科研人员业绩进行发放。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完成总体研究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第二章发放程序第五条项目绩效发放前,项目所在单位应按时间节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送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和绩效支出预算提交发放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和《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以下简称《发放表》)。《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科学技术发展院。第七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项目执行的考核情况及项目所在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在该项目绩效预算额度内,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对象自行承担。第三章发放办法第九条绩效发放根据项目研究进展、考核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在绩效支出预算总额内,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发放。第十条项目绩效经费,由财务处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预算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并单独设立经费项目进行管理。第十一条绩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并提出申请,凭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上一年度的绩效,申请额度应不超过当年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的预算额度;若以前年度未申请或有结余可一并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出现未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材料、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报批、项目研究及经费使用未按规定进度执行等情况,学校将减发该年度50%的绩效,已经发放的,将在下一年度核减。第十三条因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未按任务书要求按时结题,但在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之内完成结项手续并通过验收的,最后一年绩效按50%发放,剩余50%收归学校。第十四条因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出现超过规定期限未能结题、结题未获得主管部门通过或审计检查出现经费被回收等情况,不发放最后一年绩效,最后一年绩效上缴学校,并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第十五条项目在执行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