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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拘留制度上有变化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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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拘留制度上有变化吗.docx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6/21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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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拘留制度上有变化吗篇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与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的影响及其意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与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的影响及其意义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条例是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管理部门实施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武器,它在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也成为新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也日趋复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形式多样,纷繁复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其与新法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调整的范围过窄: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有8类73种行为,但十几年来,新出现了许多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由国家通过立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强讨恶要、拉客招嫖等行为。2而新法则规定了五大类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增加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3就铁路而言,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其第三章的三十五和三十六条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行为和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分别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此外,其他单行法律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某些行为已有更加完备的规定,实践中,已不再使用,如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因此,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整范围进行修改和增加已是势在必行。处罚种类偏少、幅度、力度偏小: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相关的法律措施只有没收、训诫等。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200元的上限已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2就处罚力度来说新法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种类以及收缴和追缴两项强制措施,减少了没收这一处罚种类,这些都是旧法所无法比拟的。3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二百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处罚程序过于简单,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条例不慎重: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就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回避、证据种类、调查,以及对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都未涉及到,这种过于简单的程序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公正执法的需要和法制建设的要求。2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与其他法律不协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先于《民法》、《行政处罚法》、《刑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制定,使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之相抵触,使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着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的现象,以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诸法之间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都有不相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影响了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当前社会治安中新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散布谣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扰乱体育比赛秩序,制造噪声干扰邻里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送***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假冒教授、医生、领导亲属等身份招摇撞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伤害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的治安管理行为只有八类73种,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400多条罪名,导致大量不构成犯罪,但确需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处罚无据,形成了“执法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