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集装箱10-2 第三组
组员:
肖琦,严思玲,林丹丽,
何利华,刘绵麒,徐浩然,
董镇龙,吴建新,汤彬彬,
劳维俊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及相关知识
国际多式联运概念(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
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已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
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程序
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空箱的发放、提取;
3、出口报关;
4、货物装箱及交接;
5、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
6、办理货物运送保险;
7、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8、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
9、货物到达交付。
多式联运经营人:
概念
多式联运经营人
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性质和法律特征
"本人“而非代理人。他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本人“身份开展业务的同时,并不妨碍他同时也以”代理人“身份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服务,或者在一项国际多式联运中不以”本人“身份而是以其他诸如代理人、居间人等身份开展业务。
”中间人“。有双重身份,对于货主是承运人;对于实际承运人是货主。
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进行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s,·,)。该单据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
(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成本(各段运杂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
(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
(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营条件
人力资源;
经营网络;
设施设备;
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
国际多式联运在世界范围发展存在的问题
(1)地区发展不平衡;
(2)集装箱标准化尚未取得一致;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未统一;
(4)综合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内地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2)缺乏面向综合效率和综合效益的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协调管理机制;
(3)缺乏统一的多式联运法规及政策;
(4)缺乏对多式联运发展的鼓励政策;
(5)缺乏高科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