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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处方药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b21547 2019/6/2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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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处方药管理制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兽药处方药管理制度篇一:兽药经营管理制度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篇二: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兽药销售管理制度一、目的:严格销售管理,确保公司信誉。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销售过程的管理。三、责任人:营业员、销售人员、质量管理员四、正文: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一)处方药销售规定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经本企业执业兽医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兽医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二)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三)药销售过程中 1、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畜主购买; 2、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3、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4、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