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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城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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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城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6/21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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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城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本市环城路(含环城路)范围内区域、西江产业园、市产业园区、一级连线、G324国道(西环立交-覃塘城区)、贵港东连接线(东环立交-贵港东收费站)以及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纳入严管范围的其他工地、道路内增加的内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公安、交通、住建、国土、环保、水利、技监、农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联合执法和综合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凡在市中心城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的,须报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第八条建立建筑垃圾数字管理系统监控平台,在施工工地和消纳场安装监控设施,实现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十五日前向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方可排放。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决定许可的,核发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十五日前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场地不能完全消纳本工程的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居民装饰、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应当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物业公司、区(街)委会或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设置的倾倒建筑垃圾指定地点。第十二条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第十三条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到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第十四条凡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实行专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程序确定5到10家专业运输企业从事本办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