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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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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4 2019/6/2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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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武进区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教师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实践;(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校本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五条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本区教师培训的统筹规划、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按年度计划实施培训,并做好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各学校按年度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培训,做好考核、总结等工作。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培训等级,基本分为:校本培训、辖市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辖市区级以上(含区级)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未经公布的原则上不予认定。第九条教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予认定。第十条校本培训年度计划需报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第二部分学时认定第十一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第十二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0学时。通过其余途径进修学历、学位人员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00学时。第十三条在各级培训中,获得国家或省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市级培训学时数;获得市、辖市区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辖市区级培训学时数。第十四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辖市区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辖市区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二)开设辖市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辖市区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三)参加辖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8学时。第(二)、(三)累计不超过18学时。第十五条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