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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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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6/22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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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对职责履行情况监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核确定本级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所属执法机构以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定期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情况;持证上岗执法和业务培训情况。第十一条 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监督,包括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修改情况。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指导规范等方式,指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