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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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国家预算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应由财政部门编制。在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同时要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尤其是再投资的管理。
一、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体
谁应该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体。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尽管国务院已经明确由国资委编制央企衡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原因如下:
(一)政府预算是全体国民的公共预算,现代政府预算由三项预算构成,即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
按照政资分离的原则,政府公共预算的编制和实施体现着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则体现政府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的需要;社会保障预算作为由政府编制的反映社会保障收支规模、结构和盈亏状况的计划,也体现着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三个预算构成完整的公共预算体系。尽管三者之间在活动目的、运作方式和收支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国家作为共同的财政主体是惟一的。根据政府预算的统一性、完整性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与执行不应脱离于国家财政预算部门之外。作为政府复式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主体仍应为国家财政部门,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同财政公共预算一并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这样既能保证衡与衔接,又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
(二)目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的只是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尚不包括下列五类国有企业和资产
401户金融类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约80个部委下属的5000余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铁路、烟草、邮政三个行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央汇金公司拥有的外汇储备;广电集团及大学、医院等非经营性转型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因此,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来看,应该将全部国有经营性资产纳入预算范围。否则,就难以称之为真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显然,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尚难以承担这一任务。
(三)我国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坚强的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国有经济的比重有所降低,但是,国有经济对综合国力的增强、劳动就业、保障和提高人民生活和承担改革成本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在“十一五”规划中建议把“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确立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首要内容。这表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国有经济仍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经济职能的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保障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协调发展等还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国有经济的支持。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必须充分利用中央财政的统一性、权威性、规范性来有效地完成这一任务。
(四)预算的编制主体与收益的使用主体是有区别的
由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不意味着预算收益全部由财政部门决定其使用方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使用方面,应具有充分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