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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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的维权意识普遍加强,针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案件逐年递增,各项反倾销措施为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做出了贡献。然而,由于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抵制国外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其选择的是保护相关国内产业并优先考虑国内产业的利益,从而放弃了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作为WTO所许可的合法贸易手段,在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背景下,自然被各国大加利用,甚至滥用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反倾销法的局限性,还可以帮助遏制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势头,弱化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是国际经济发展对各国政府适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客观要求。
公共利益涵义界定
庞德认为,从法理的角度讲,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公共利益首先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必然是一个具有广泛性的群体利益,更多地考虑福利的群体性。
笔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讲,反倾销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利益、贸易中间商的利益、该产业下游生产者利益、上游生产者的利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涉案以及相关产业劳动力的就业。从广义的角度讲,它还间接影响到一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以及整体经济的安全、贸易结构和水平、海外直接投资、贸易赢余与外汇储备,甚至一和整个发展战略。反倾销的公共利益也会涉及两国的政治利益,当今世界,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紧密相连,两国之间经济利益的纠纷和矛盾很难说不会影响两国的政治利益和外交关系,相反,两国经济领域的较量往往是以政治和外交斗争为后盾的,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经济和政治往往互为手段和目的。因此,考虑反倾销中公共利益问题时,经济和政治利益都应该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反倾销中维护公共利益的策略
(一)完善我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的立法工作
我国反倾销法在有关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方面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亟待完善。我国目前只是在《反倾销条例》中原则性地规定可以在反倾销案件中运用公共利益原则,以及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中提及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这并不能充分地体现公共利益原则应有的价值,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给予了政府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的公共利益条款,应当要求执法当局不仅倾听和重视消费者利益,而且应该采取“经济得失评析”方法,建立计量模型,以符合国际经济和国民福利的整体利益和有利于市场竞争为准绳,作出权衡。
此外,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对于公共利益的触及和损害往往是在反倾销措施正式实施后有较大程度的体现。因此,除了在调查阶段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还需要在措施实施阶段对各项相关经济指标进行监控和评估,特别是在“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中将公共利益作为裁定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制约因素。立法的完善必将在根本上推动公共利益原则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