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 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第四册法学院)
Collection Graduation Theses (Projects) of SZU 2005 (Volume IV Law School)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上的适用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张雅连)
(学号:2001031060)
摘要:在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有法律关系的定性(识别)、反致、法律规
避、公共秩序保留(公共政策)、外国法内容的证明等制度。本文主要讨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内容、界定、其在国际私法上的适用以及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后的救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
国以适用外国法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排除适用外国法,并且各国运用此制度是变化的,
不是固定不变的,此制度的作用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其实质是各国通过冲突规范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界定适用救济
教师点评:本文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本文
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论述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内涵,各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有
关的司法实践,公共秩序保留后的救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本质,以及我国立法对公共秩序的
规定,并做了评析,提出了建议。全文最大的特点在于:资料比较翔实,条理清楚,评析了不同
的规定和观点,表明了作者对公共秩序有较为深入的理解。这是一篇优秀的论文。(点评教师:
董立坤教授)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指一法域的法院依据自己
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时,由于其适用或对根据此法律产生的权利的承认会违
背法院地的公共秩序而拒绝其适用的一种制度。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与问题:
容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
后果的外国法的适用;,而以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外国法
适用;
构作出的民事仲裁。
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国家被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1971 年)》(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flict of Laws)第 90 条有关“违反公共
政策的诉讼”(Action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规定:执行有关外州诉因的诉讼违反法院
地强有力的公共政策时,任何此类诉讼将不予受理(No action will be entertained on a foreign
cause of action the enforcement of which is contrary to the strong public policy of the
forum)。而在瑞士公共秩序保留与公共政策这两种称谓则是通用的,如其《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1987)》(Switzerland’s Federal Code on Pri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