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张家荣)
(学号:2000023061)
内容提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互相持有对方公司发行的股
份,称之为公司法人间的相互持股。公司互相持股现象是公司企业的商业文明在 20 世纪飞
速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大都对
公司相互持股有所规制,以期尽可能减少其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
利的一面。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未作规定,应借鉴成功作法,建立和完善对
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制度。
关键词:公司;相互持股;规制
教师点评: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在现代大规模的股份公司,公司相互持股作为企
业结合的主要方式之一,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在增进企业间的合作、协调,降
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扩大规模和实力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张家荣同学的这篇论
文在通过对公司相互持股制度的内容及意义系统论述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在实践中的问题,
提出了具有相当现实意义的建议。该同学在写作中参考了大量观点和学说,阅读了充分的文
献、资料,并很好地结合了自己所学的法学基础知识。文章内容充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晰、
论证翔实,是一篇非常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点评教师:蔡元庆职称:副教授)
引言
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必然有其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存在,公司相互持股现象的出现也不例
外。在公司法制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以下事实的出现催生并引领了相互持股公司:首先,
公司和其他机构逐渐演变为最强势的投资者,普通公司和投资公司乐于持有其他公司的股
份,以使其活动的空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放大,持有别的公司的股份甚至成为别的公
司的控股股东本身就是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其次,公司的决策权越来越集中于公司的董事
会,以至于发展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程度,公司的主要事物的决定权被操控在职业性的
男女董事手中,公司的股东会只是保留了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和变更公司章程等少数权利。
公司董事的社会地位对受过良好教育的职业管理者产生了持续性的吸引力,进入到大公司并
能爬升至董事的位置往往是白领阶层人士事业辉煌的顶点;而已经取得董事位置的人则会竭
尽所能维护其地位,除了努力工作外,他们还可能利用互相持股形成利益集团的方式保全自
己。最后,外部环境同行业和邻近行业间的公司业务方面的激烈竞争,迫使一些公司通过采
取收购、合并、资产置换、企业合同及相互持股等方式巩固业界的龙头地位,形成企业联盟
或企业集团,消除竞争对手,降低也拓展成本,试图保障其对市场的充分占有及获利,减缓
竞争的残酷程度。1
究其直接原因,“公司互相持股”肇始于:“公司法人持股”,只要法律不绝对禁止法
人成为公司股东,其就有可能随股份持有的法人化而产生。公司法人持股最早开始于美国。
美国的《新泽西州公司法》早于 1888 年就允许一家公司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2
进入 20 世纪 50 年代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就出现了一种“股份持有法人化”的趋势,即
公司的股份,主要是自然人占有向法人占有转化,法人成为最重要的持股主体。
在我国,法人持股在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阶段就开始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