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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悖论中演进的全球法律趋同化——浅析全球法律趋同化经济动因与经济障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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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悖论中演进的全球法律趋同化——浅析全球法律趋同化经济动因与经济障碍.pdf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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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悖论中演进的全球法律趋同化——浅析全球法律趋同化经济动因与经济障碍.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在悖论中演进的全球法律趋同化
——浅析全球法律趋同化经济动因与经济障碍
易炜华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

一、法律趋同化的含义
谈到法律的趋同化,我们必须先对其下一准确的定义,即什么是法律的趋同化。李双元
教授在《中国与当代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问题》一文中,对“法律的趋同化”作了如下定
义:“(法律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逐步相互吸收、
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李教授还对这一定义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即法律趋同化,在一方面表现为在各国国内法律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含概了国
际社会的一些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有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在更为广
阔的国际领域发挥其影响作用而积极的参与了国际法律趋同化的活动,具体的表现为制定和
签署国际性的条约和公约。这两种表现都是法律趋同的形式和途径。i
全球法律趋同化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就提出:“任何被称之
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这种
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ii正是因为这种“独立”的基本价值的存在,使
得全球法律趋同化成为可能。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越进步,作为社会成员的自由度会越高,
社会成员的私权利将会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他们的私权利的行使,也将越来越自觉地
遵守不损害第三人,不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损害全人类和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共同利
益这一原则”,“保护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制度在 21 世纪应具有新的意义。
传统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普遍的看法是其衡量的标准只是各国自己所持的标准,并无不
同国家间都承认的共同的‘国标’的标准”。这些学者们相信,在 21 世纪的法律发展中,国
际公共秩序很可能会发展成为真正名副其实的制度,产生一些国际社会必须一致遵守的国际
标准,形成一系列的国际强行性规范。iii
现在,在很多的学术论文中,出现了“法律全球化”、“法律国际化”“法律的世界化”
的用语,有些学者认为这些用语所表达的意思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国际化属于国际法领域,
他与国家主权并不矛盾,法律的全球化则意味着法律的非国家化,他要求排除国家对资本自
由的限制;还有些学者认为法律的全球化实际研究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关注的是国
际法怎样纳入国内法中。笔者在这里无意讨论这些概念所表达的含义的异同,但笔者要强调
的是,本文中的“趋同化”的含义,是指因国家职能的转变和相互在经济与市场上依存关系
的加强而产生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的相互趋近和吸收,以及国际社会中统一条约和公约不断增
加的走势,或者说是一种在大量的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国际条约和公约把各
国的法律在一定的程度上统一起来的一种走势。

二、全球法律趋同化的经济动因
法律趋同化的现象从法律产生之始就已经存在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在奴隶制国家出
现后产生的,法律一经产生,就是以追求其自身的约束效力的普遍性为目标的,而起初的这
些法律都是在国家内的各个部落已存在的习惯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只有统一这些部落之间
的习惯,才能有利于部落之间的商品交换。罗马法从市民法到万民法的演变过程正是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