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第一课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1、国家的含义及根本属性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本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2、我国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广泛性(表现在:民主主体和民主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表现在:有制度、有法律、物质保障和人民利益日益充分实现上)4、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政治自由(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政治性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光荣的义务。)5、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它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讲立法平等,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它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它只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现象。这一原则要求我们: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第二,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阶级。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这项原则表明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确保权利的实现。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这一原则要求我们:第一,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第二,我们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坚持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是一致的。我们要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但是有些时候,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一些矛盾。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以国家、集体利益为主,暂时牺牲个人利益,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同时国家应保障个人合法和正当的利益。6、公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的意义公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不断改善公共管理,创建文明祥和的新社区;有力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第二课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1、民主选举直接选举——使每一个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选择自己最信赖的当家人。缺点:成本较高,组织技术难度大。间接选举——适合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缺点:使选民与侯选人之间的联系受到一定的阻隔。等额选举——可以比较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缺点:限制了选民的自由选择,积极性受到影响。差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