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2〕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政府采购;
(二)土地与矿业权交易;
(三)建设工程交易;
(四)产权交易;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上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应依法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市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建设,协调理顺外部关系,为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见证和服务管理工作,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标准的专业服务平台。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通用类的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立项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需要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资格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执行合同期达1年以上;
(四)纳入财政监管且立项金额达到一定限额以上的其他专业性项目。包括:政府融资贷款项目、规划编制、专业咨询设计、评估、审计、档案整理等;集中统购、外包的后勤保障服务、银行金融保险业务、法律事务和其他商业服务。
第十二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