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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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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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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3第三章生育调节 5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9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11第七章法律责任 12第八章附则 15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于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第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第十三条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对旗县级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