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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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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6/25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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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系统建设单位的行为,防止出现商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省厅以浙交〔2006〕124号发文《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给各市交通局(委)。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廉政建设,防止出现商业***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针对当前交通建设市场中建设单位存在的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一)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二)经营性项目资本金必须严格按投资协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其他项目各方配套资金必须按实际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三)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调整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工程用款;建设单位应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不得向施工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借工程建设资金;建设项目不得盲目贷款,造成资金闲置;不得将工程建设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四)按规定设立会计机构、组织会计核算,及时编报月度、年度财务报表。项目交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审批,杜绝因竣工财务决算未按时完成而导致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发生。(五)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咨询审查、招标代理、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等合同(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执行;工程款应及时计量和支付,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等。(六)严格审查工程、设备、材料价款的结算,审查承包单位所提供票据的合理、合法性,控制费用性支出。(七)严禁向施工、检测、设计等单位以劳务费、技术合作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回扣及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向施工、监理单位摊派或以借用名义购买车辆、电脑等各类设备。(八)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兑现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政策处理资金,不得截留、移用。(九)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二、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十)工程项目招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十一)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十二)招标文件一经备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十三)中标人确定后,在签订施工协议书前,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与中标人就某些条款再进行实质性的谈判,不得随意更改合同条件,附加苛刻条件。(十四)建设单位(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得随意扣留、挪用该项资金。(十五)凡是投标人工作人员的近亲或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十六)招标人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地方保护;严禁将应招标的项目不经招标而直接确定承包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暗箱操作;项目总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的,也应公开、合理地确定承包单位。(十七)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规避招标,不得指定分包或插手承包人的分包业务;项目分包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三、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十八)物资设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执行;其他物资采购应向公众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十九)任何建设单位不得将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二十)在确定物资设备供应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文本与供应商签订物资设备供应合同。(二十一)建设单位不得从事与施工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活动;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强行或暗示指定供应商。四、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二十二)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环境保护的要求,以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指标、不降低使用功能和缩短使用寿命、不浪费社会和自然资源、不突破控制的投资为原则;公路工程应严格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三)从严掌握设计变更,制止目前存在的任意变更的趋势。重大和较大变更项目必须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与实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二十四)不得越权批准设计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