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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游乐园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2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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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游乐园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4日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六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第七条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八条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第九条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第十条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登记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第十二条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四条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第十五条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第十八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