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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门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适用法律法规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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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门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适用法律法规条款.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6/29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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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门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适用法律法规条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没有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考核、处方未留存、药品GSP软件未正常使用的、药品未按规定陈列储存,没有养护、没有按规定开展人员培训、建立GSP各类档案资料等行为均属未执行GSP,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罚。2、 销售假药:首先必须移交公安部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3、 销售劣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罚。4、 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不在岗时,未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5、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6、 药房零售搞批发(改变经营方式)、超范围经营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处罚。7、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私设药品仓库),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责改。责改后拒不改正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处罚。9、 未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罚。10、 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11、 没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处罚。12、 未索取留存药品供货方资质、购货票据(稅票、随货同行单)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处罚。13、 药房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罚。14、 药房、医疗机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15、 药房、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16、 药品零售企业中的非法医疗、无证行医行为,移送卫生部门查处。17、 药房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18、 严禁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违法广告。依照《广告法》查处。19、 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储存: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20、 销售假药、劣药的资格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