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器械、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目前的开办流程市局受理→市局组织现场检查→报省局受理大厅→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批现场检查标准:《浙江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空心胶囊企业按照《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药品批准文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可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审批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GMP认证(实施条例)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GMP认证认证分工国家局:注射剂、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省局:除国家局认证外的其他药品GMP认证中药饮片企业的认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申领是的检查与GMP认证一并进行药品委托生产(实施条例第十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如中药注射剂,特特殊药品等),不得委托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