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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调解的必要性.doc

上传人:追风少年 2011/7/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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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调解的必要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庭外调解的必要性
庭外调解,是指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前,与争议双方协商,推动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已发生争议的一种方式。庭外调解省时、省力,不伤感情,不伤和气,是一种迅速化解劳资矛盾,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最快捷的办法。
一、庭外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时间短、手续简便,有利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解决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入仲裁程序后,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快也得30天,否则,程序就不合法了。而庭外调解则不然,少则几天,多者半个月,缩短了办案时间,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既化解了劳资矛盾,又维护了双方利益。2003年3月份,一私营企业20多人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战申请,诉该企业收取抵押金并不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后,没有急于立案。首先找到这家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向对方了解、核实事实真相后,向对方讲解了国家有关政策,希望企业能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电于立案处理。这家企业愉快地接受了调解意见,退还了抵押金,与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鉴证手续。—起即将引发罢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在3天内顺利解决。
。实笺证明,采用庭外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劳资双了在心理上都比较容易接受。一方面用人单位顾忌社会影响、职工安定因素及打官司耗费的时间、精力等;另一方面劳动者普遍希望解决问题后继续工作,害怕与用人单位结怨过深,影响以后工作、生活。所以,由仲裁部门出面、牵头,给双方一个台阶,双方既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可以体面下台。2002年,一建筑公司在一年内连续发三起工伤事故,三位工人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医疗终结后,双方就伤残待遇产生争议,劳动者诉至当地仲裁;仲裁委考虑到三名工人伤残较轻并希望继续上岗的要求,没有立即立案。通过电话与经理及政工人员进行简单了解,并告知对方,仲裁部门希望在立案处理前为方进行调解。经理一听很是高兴,第二天一早赶到当地仲裁委,提出钱可以给,但合同一定要解除,并强调这三起工伤事故,责任全在工人。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听后,没有立即纠正他们的错误,而是先指出其对社会、对当地的贡献及其经理
水平如何高等。待气氛缓和后,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话锋一转给其讲了关于工伤处理政策及工人的一些实际困难,并且当着经理面,也指出三位工人在事故中存在的责任及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双方听后都认可仲裁委的观点,并且接受了调解意见,三名工人可重新上岗。最后,双方都面带笑容离开了仲裁委。
二、庭外调解与仲裁程序发生的关系庭外调解与仲裁程序发生是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但二者也有一些相同之处。
。两者性质不同——庭外调解没有进入法律程序,不受程序影响;而仲裁程序发生,是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