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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销假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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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考勤办法 (2005年12月15日修订) 川外院〔2005〕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学校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贯彻执行按劳计酬、奖勤罚懒的原则,使劳动纪律的执行有章可循、切实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在岗正式职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日”均指工作日,所称“时间”均指工作时间,所称“小时”对于任课教师为“课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日工资、日津补贴、日岗位津贴均以当事人事发时本人享受的月标准为基数,四舍五入计算到元。计算方法为:单位标准=本人月标准÷月平均法定工作时数,即:日标准=本人月标准÷21天时标准=本人日标准÷8小时第二章请销假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假日,指教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经批准离开本职工作岗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或休息的时间,只涉及须经报告批准执行的假日,不涉及由国家、政府、学院规定有统一执行时间、期限的假日。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假日指以下种类:一、国家法定假:1、探亲假:教职工因与配偶、父母两地分居且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前往团聚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2、婚假:教职工结婚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3、丧假:教职工因直系亲属故世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4、产假:女教职工因生小孩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5、计划生育假:教职工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应享受的假日。6、工伤假:教职工因公受伤、职业病就诊和治疗期间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二、公假:1、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经批准参加合法社会团体组织的社会公益、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院及其职能管理部门、工、青、妇组织组织的活动时间。2、经领导指派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公务活动的时间。3、教职工在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未发给加班费给予补休的时间。4、按学院有关规定享受的学术休假时间。5、按治安保卫规定,守楼护院的值班时间。6、按国家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参加的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经批准报考学历培训的考试时间及其入学后学****期间必须的学****时间。三、病假:因伤病就诊时间,经医生诊断认为必须休息的时间。四、事假:因正当的临时性、突发性家庭及其他私人事务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处理,经批准前往处理的时间。第七条假期及其待遇一、国家法定假期依法定时间执行,但其中探亲假只能安排在寒暑假中执行(寒暑假因公不能安排的除外)。公假期根据不同情况依实际需要、实际发生或规定、批准的时间执行。国家法定假和公假期间,国家工资、岗位津贴、各项福利性津补贴全额发给。二、病假期按市内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病休证明执行,但因外出发生急性伤病无法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事发地国有大中型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执行。病假连续休假在两个月内国家工资全额发给,超过两个月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国家工资。病假连续休假20天(含20天,下同)以上或当年累计休病假45天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发年终奖金。病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三、事假,全年累计准假天数一般不得超过25天,事假连续休假10天以上或当年累计休假20天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发年终奖金。事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确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超过25天的,按实际超过的天数扣发国家工资和各项福利性津补贴。第八条申报、审批及执行一、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