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价格,一直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从而使得药品价格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也使药品的价格管理更加困难。在药品价格管理过程中,各种不正常现象也屡见不鲜。为此,国家经常调整药品价格政策,而社会各界人士也都积破地探索解决药品价格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在对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的弊端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能够对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的改进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1、药品价格管理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定价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从2000年开始,我国又对药品价格管理进行改革,主要是针对政府定价部分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政府定价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单独定价。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成本确定价格,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对于政府定价,除少数垄断性经营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外,大多数政府定价为最高零售价,经营者可以低于政府定价销售。2、,我国的医药企业还是有一定的自主定价权,然而,实际上这种自主定价权受到很多限制。一般来说,企业只对一些用量小、价格低的"小药品"有完全的自主定价权,而政府价格部门不但规定了作价办法,规定了利润率、销售费用率、流通差价率等,还要规定折扣率。这种定价方式,不仅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符,也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未考虑技术附加值。医药行业是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新药开发周期长、风险大、所耗资金多。因此,国外对新药有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将新药技术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而我国的药品定价办法虽然对新药的利润率从宽,但只含物质成本,不含技术成本。这样使得企业一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回收资金而继续投资开发其它新药;另一方面必须在偿付了投资费用后才真正开始获取利润。企业开发新药受到制约。:(1)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为了生存或牟取暴利虚报成本,以保证产品推销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和足够大的折扣、回扣空间。而虚报的水分,以物价部门现有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手段很难核实去除。这样一来,作为价格管理基础的出厂价就无法得到很好的控制。(2)源头虚高定价产生的高额利润,是流通领域中高额回扣、折扣的主要经济来源。医药公司可以挤压药厂,以远低于规定出厂价的价格购得药品,因而同样可以获得高额商业利润。在扣除正常经营成本和各种税费后,医药公司还可以把一部分从药厂转移过来的利润,再以折扣。让利的方式向医院和药品零售企业推销药品。(3)顺加作价办法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政策。这种办法不仅不能改变医院原已存在的"多卖药,卖贵药"的利益取向,甚至还会刺激医院更多应用高价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