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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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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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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客车租赁行为,保护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12座及以下的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车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客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客车租赁行业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客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低碳环保、安全运行的原则。鼓励客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开展同城合作和异地合作。第六条鼓励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服务公约、行业服务规范等行业自律制度,提供行业租赁信息,开展行业培训工作,调解客车租赁纠纷,维护公开、公平、有序的客车租赁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七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经营和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企业专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和聘任合同。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八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客车租赁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客车租赁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和办公场所等相关信息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企业备案情况。第十条客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且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相符; (二)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上路行驶的其他要求; (三)已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租赁车辆备案卡。客车租赁经营者减少租赁车辆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交回租赁车辆备案卡。第十一条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