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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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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2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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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14日 来源: 龙华新区政府在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根据本办法规定免于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者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 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二章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第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污染类建设项目,是指排放污染物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核与辐射等建设项目。(二)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涉及新的土地开发和占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农林牧渔、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水运、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建设项目。第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如下: (一)Ⅰ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和生态类建设项目。(二)Ⅱ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需配套建设污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并要求纳入“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三)Ⅲ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不需配套建设污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且未要求纳入“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和生态类建设项目。第七条 Ⅰ级和Ⅱ级建设项目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Ⅲ级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第三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第八条 污染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到期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九条 生态类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生产(运行)和具体的试生产(运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试生产(运行)安排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项目试运行期限届满时,环保部门应当启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十条 对于建设单位实际生产能力可以达到75%的验收生产负荷要求,但受市场影响,生产不稳定的,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