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是指城市(县城)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强调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标准,并经福建省绿化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批准授牌的城市(县城)。森林城市(县城)建设区域为所辖行政区域。一、组织管理       (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创森”目标,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二)编制城市(县城)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三)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创建期间建设资金逐年增加,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执法严格有效,近3年无非法侵占绿地、林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及发生严重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五)城市森林建设工作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六)城市森林建设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图件齐备。二、森林建设(一)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山区达到60%以上;非山区达到35%以上。(二)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森林覆盖率达25%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达20%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乔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三)城市(含县级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开发区、校园、厂区、住宅小区以及军营等绿化覆盖率全部达30%以上。(四)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县城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15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五)“创森”期间,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或规划区内须新建1处以上,以乡土树种为主,面积超过7公顷的城市片林;县城建成区或规划区内须新建1处以上,以乡土树种为主,面积超过5公顷的城市片林。(六)城区主干道、滨水道路、环城路、出入口等城市道路绿化特色突出,基本形成林带有一定厚度的林荫大道。建设有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连接城乡公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城市绿道网络。(七)区域内高速公路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100%,国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5%以上,县乡道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85%以上。(八)积极开展绿色乡镇、绿色村庄创建活动,70%以上的乡镇和村庄至少有1处公园绿地,;每个乡镇50%以上的村保存有良好并连成一片的风景林(或风水林)。(九)采取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生态园林型等多种模式开展村镇绿化,每个乡镇至少有1处林木种苗、花卉栽培、观光采摘或森林人家休闲旅游等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基地。(十)城市郊区农田林网建设按照国家要求达标。(十一)辖区内沿路、沿江、沿海、环城一重山可绿化的宜林地绿化率达100%,废弃矿山“青山挂白”植被恢复的治理率达100%以上,低质低效林分提升面达90%以上。(十二)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