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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主要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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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主要评价标准.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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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主要评价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2: 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主要评价标准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 ,是指城市(城镇)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 强调城乡绿化协调发展, 注重森林多功能利用和多效益发挥, 各项建设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并经浙江省关注森林组织委员会批准授牌的城市(城镇) 。森林城市的建设区域为城市规划区涉及的街道或乡镇、开发区等(以行政区域为单位) ,森林城镇的建设区域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一、森林生态文明 1 、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创建组织机构健全,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科学编制森林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城镇)发展总体规划。 2 、宣传工作到位,市民对创建森林城市(城镇)的知晓率达到 80 %以上,支持率达到 70 %以上。 3 、森林生态科普宣传设施完善,森林城市至少建成 2 处( 森林城镇至少建成 1处) 县级以上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 每年举办各类生态科普活动 2 次以上。 4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 80 %以上,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每年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二、森林生态建设 1 、森林城市建成区林木覆盖率达到 30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9 平方米以上,其中乔木树种面积比重达到 70% 以上。森林城镇建成区林木覆盖率达到 25 %以上;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7 平方米以上,其中乔木树种面积比重达到 70% 以上。 2 、建设区域内的公路、铁路、河流、城区(镇区)骨干道路等绿化率达到 90 %以上。 3 、建成区内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 90% 以上的市民出门平均 500 米有休闲绿地; 规划区内建有市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或一定规模的片林或环城(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