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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生活保障——开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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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生活保障——开始.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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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生活保障——开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大连市首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10号【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5-1-1【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执行日期】:1995-1-1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二、机关、,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市区为155元,其他市、县为150元。三、市内四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均可申领社会保障金。享受优待抚恤对象的抚恤金和老复员军人定量定期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四、本规定中涉及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老干部局、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历经9次调整,其调整如下:一、第一次调整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确定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文号】:大政发(97)7号【执行日期】:1997-1-1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97)7号现将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如下: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200元;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250元;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300元。以上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二、第二次调整1999年最低工资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99)77号【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7-29【法律文号】:大政发(99)77号【执行日期】:1999-6-1根据省政府《关于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1999]123号),我市从1999年6月1日起,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00元调整为220元;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50元调整为270元;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港新区每人每月由目前的300元调整为320元。三、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