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从事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执业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第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六)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第八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内容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第十一条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