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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执字【2011】17号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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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执字【2011】17号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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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执字【2011】17号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精选).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
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从事执业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
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
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
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对本行业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执业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
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
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
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
等秘密;
(六)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
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内容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
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
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
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
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
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
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
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
位并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