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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寿险合同中受益人指定的多维思考‰年—╪産簋В趎迤ヒㄈ口张庆侠刘铭【摘要】寿险实务中,许多保险纠纷都源于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这说明指定受益人在寿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保险法虽然对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有所规定但过于宽泛,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通过对寿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进行多维思考分析,指出其中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达到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正确指导我国保险实践之【关键词】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张庆侠,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是民商法;铭。。颖崩确受益人既是寿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寿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寿险实务中,许多保险纠纷都源于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这说明指定受益人在寿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指定受益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拟通过对寿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进行多维思考分析,指出其中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达到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正确指导我国保险实践之目的。一、受益人指定主体的比较分析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受益人由谁来指定,各国在立法上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由投保人来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由被保险人来指定。从法理上讲,保险受益权的理论基础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权利赋予合同外第三人权利的主体当然应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寿险合同中,投保人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依法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和缴纳保费的义务。且投保人的长期交费义务与将来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呈对价关系。如果投保人选择不保或者退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便无从谈起,还可能承担退保时巨大的退费损失,因此,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上说,作为寿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当然有权指定受益人①。纵观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保险立法,多数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则无权指定。但毡久穹与其他国家的保险立法则不完全相同,其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来指定,但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即投保人虽然有权指定受益人,但如果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不符合被保险人的意愿,被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拒绝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由被保险人自己来指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享有指定受益人的最终决定权。,保险的本质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利益为代价换取受益人的财产利益,因此真正有权处分保险合同利益的主体应为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才是对自己生命最负责之人,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控制既能够体现被保险目的。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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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四团滚臻黜飘,鬣◆基于寿险合同中受益人指定的多维思考人自己的真实意愿,又能够防范受益人为图财而伤害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即使法律规定投保人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也不会损害到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与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的核保构成了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防范,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达到防范道德风险发生的根本目的②。笔者认为,日本的立法模式更科学、更合理,对我国的保险立法有借鉴意义。我国保险法第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可见,我国的被保险人也享有最终指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