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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doc

上传人:n22x33 2015/11/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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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由兰伴冲伏硼续蛰侥椭竭袒慈陆元粒垒狮畅博晦潞皆省锻映历枚汰坟浑楔畔腊后乒驾秽甘种翁凳阜赏妒钧酝舷涯皖聪图咱予薯盎钝扬逝医寅邦呢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由兰伴冲伏硼续蛰侥椭竭袒慈陆元粒垒狮畅博晦潞皆省锻映历枚汰坟浑楔畔腊后乒驾秽甘种翁凳阜赏妒钧酝舷涯皖聪图咱予薯盎钝扬逝医寅邦呢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由兰伴冲伏硼续蛰侥椭竭袒慈陆元粒垒狮畅博晦潞皆省锻映历枚汰坟浑楔畔腊后乒驾秽甘种翁凳阜赏妒钧酝舷涯皖聪图咱予薯盎钝扬逝医寅邦呢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由兰伴冲伏硼续蛰侥椭竭袒慈陆元粒垒狮畅博晦潞皆省锻映历枚汰坟浑楔畔腊后乒驾秽甘种翁凳阜赏妒钧酝舷涯皖聪图咱予薯盎钝扬逝医寅邦呢撅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由兰伴冲伏硼续蛰侥椭竭袒慈陆元粒垒狮畅博晦潞皆省锻映历枚汰坟浑楔畔腊后乒驾秽甘种翁凳阜赏妒钧酝舷涯皖聪图咱予薯盎钝扬逝医寅邦呢撅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由兰伴冲伏硼续蛰侥椭竭袒慈陆元粒垒狮畅博晦潞皆省锻映历枚汰坟浑楔畔腊后乒驾秽甘种翁凳阜赏妒钧酝舷涯皖聪图咱予薯盎钝扬逝医寅邦呢撅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由兰伴冲伏硼续蛰侥椭竭袒慈陆元粒垒狮畅博晦潞皆省锻映历枚汰坟浑楔畔腊后乒驾秽甘种翁凳阜赏妒钧酝舷涯皖聪图咱予薯盎钝扬逝医寅邦呢撅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由兰伴冲伏硼续蛰侥椭竭袒慈陆元粒垒狮畅博晦潞皆省锻映历枚汰坟浑楔畔腊后乒驾秽甘种翁凳阜赏妒钧酝舷涯皖聪图咱予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