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络安全法:泄密与煽动问题(下)《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确立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第1条“立法目的”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第2条规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体现。确立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网络安全法》第3条规定,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双轮驱动、两翼齐飞”。确立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靠政府无法实现,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提出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治理目标《网络安全法》第7条明确提出了我、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宣示网络空间治理战略,明确表达了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诉求。明确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网络安全法》将网络安全监管法制化,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强化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完善网络安全义务责任,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法律升级:将原来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上升到人大法律层面对网络运营者等主体义务和责任做全面规定:包括守法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并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章节中进一步明确、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