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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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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的论文.doc

上传人:swkmei 2019/7/5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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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论文摘要新刑诉法修改一大变化就是将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应对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成为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论文关键词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中,检察机关如果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不仅直接影响控、辩、审三方独立行使职权,而且不利于审判人员裁判权的独立行使、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的行使,更不利于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因此,结合刑诉法的修改,在完善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权,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一、修改背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和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简易审判程序类型,即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范围较窄,且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须经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在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相当低。同时,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人民法院判决的公诉案件中,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约占65%。在全部判决的公诉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占40%,而在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已占30%左右。上述数据表明,近年来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客观条件。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对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正当性,对部分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地排除在简易程序之外,也是十分必要的。二、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公诉人出席法庭承担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国家指控和证实犯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然而,长期以来,大量的简易出席案件公诉人却未出席法庭,导致“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基本变为“不派员出庭”。其带来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有违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不出庭容易庭审导致由“对抗式”向“纠问式”倾斜。在现代诉讼模式中,是严格禁止法官与任何一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接触的,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必须有控辩双方同时在场,这也是保证程序公正的最基本要求。但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公诉机关将案件提起公诉后,通常也不再派员出席庭审。结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往往演变成了法官对被告人的“纠问式”审判,法官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