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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侵占罪认定—李某职务侵占案的分析报告.pdf

上传人:2286107238 2015/11/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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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独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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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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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浅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李某职务侵占案的分析报告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Official Embezzlement
—The Analysis Report of Case










作者姓名: 王成

指导教师: 王敏(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形成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之后
到 1997 年《刑法》颁布前,《刑法》并没有对这一罪名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各种类型企业的快速发展,非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例日益增多,为使这类案件得到合理的
解决,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职务侵占罪作为一个常态的罪名被规定在了 1997
年《刑法》中。现行《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的这一规定虽
也较为明确,但是在关于本罪的具体案件处理中,有一些问题仍然存有一定的争
议,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对象的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解释等
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法学
理论为基础,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职务侵占罪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这一罪名有
一个准确的理解。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入案例“李某职务侵占案”;
第二部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第三部分对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是
有关本罪犯罪对象的问题,第二个是有关犯罪主体范围的争议,第三个是对“利
用职务之便”的解释;
第四部分是主体部分,通过引入与职务侵占罪相关的法学理论,在阐释争议
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认同的观点及理由,为正确的处理案件提供理论支撑。
笔者认为,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其犯罪对象既包括本
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非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其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且
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这类人员是否与公司、企业或者单位具
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是没有影响的;最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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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物的权力,或者因执行职务而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的便利。
第五部分是案件的结论,将前面的法理分析与案例的实际情况比对,对案件
中实际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得出笔者对本案判决的看法,并对职务侵占罪的量
刑进行反思。

关键词: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职务便利;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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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formation of the crime of official embezzlement have a pro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