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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体系之构建
#金向阳
-摘要. 解决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出口问题是反淡化科学立法的重要一环,只有准确定位,才能奠定科学立法的基础。本
文分析研究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现状,阐述了完善的反淡化制度重心,并提出了反淡化竞争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 驰名商标;淡化;商标权益;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0 -文章编号. !&&# 1 %&’2 +’&&) ,&( 1 &!$) 1 &(
- 作者简介. 金向阳,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院办、党办副主任、律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浙江杭州(!&&!$ ,
一、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最早涉及商标反淡化保护内容的法律文件是!""# 年$ 月!# 日国家工商局第%#
《》
号令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其第" 条、第!& 条分别赋予驰名商标注
册人对将与驰名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文字用于非类似商品、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行为
请求工商机关制止、撤销的权利。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法规也有相应的反淡化规定,如《上海
》“”
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在该办法的第’’条第( 款中,使用了商标淡化概
《》《》
念。’&&! 年!& 月’) 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在修正后的商标法第!( 条
“
第!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
”“
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第’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
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
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规定
将驰名商标分为已注册和未注册两种* 对已注册的实施跨类保护。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的
层面上对商标淡化作出规范,无疑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我国《商标法》从单纯禁止混淆到
防止淡化可谓是一种进步,是加强对驰名注册商标人商誉保护的体现。但针对《商标法》进
行整体的分析来看,我国《商标法》在力图构建反淡化体系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 一, 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缺乏系统的法理学基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未明。虽然
《》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 条反映了我国反淡化的积极诉求,但无论从反淡化的法理学分
析,还是从反淡化的精神实质来看,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擅自使用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
商标, 商标法!( 条规定,只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的情况下才能被禁止注册或使用。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误导,就不能被禁止注册或使用。其
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依然停留在传统的混淆理论上。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处理仅仅限
于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而没有将驰名商标的淡化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正式列入《商
》《》
标法。我国商标法第!( 条第’款规定禁止淡化他人驰名注册商标,但在第) 章第%’条
并没有把商标淡化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也就是说《商标法》没有将商标淡
“
化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侵权类型加以规制。那末,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