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倾销和反倾销过程中不同集团利益及其关系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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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环节给倾销企业带来的效果还与产品在东道国市场上的需求弹性及弹性结构有关。产品的需求弹性取决于其替代性和收入效应的大小。二者决定了倾销之前需求曲线的倾斜幅度。如果倾销企业产品较高的需求弹性是出于其他国家或进口国产品对本国产品的高替代性,通过倾销若成功地实现市场份额的显着扩大,甚至绝对垄断(表现为图中D至D’的显着扩大),则有可能使倾销产品的需求弹性明显缩减(表现为D’至D”的显着旋转)。为以后的提价(价格回归)获得更大的垄断收益奠定基础。如果倾销产品的高弹性来自产品本身的消费特性(即其收入效应较明显),倾销后需求弹性变化不明显。对于这类商品而言,倾销的效果将主要依赖“踢出”效应。若倾销所带来的市场扩大不明显,即使东道国的反倾销压力不大,倾销的总体效果也是不明显的,对此类产品的倾销是不明智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是在几乎孤立状态下对倾销利益做出的分析。实践中这种孤立假设是站不住脚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一个市场几乎不可能只有一个倾销国企业和进口国企业的角逐。这意味着倾销者要实现自己的倾销目的,即要挤垮竞争对手,获得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不仅要打败倾销地产业,而且要打败其他所有国家竞争对手,以获得全球垄断地位,这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理论界因此有这种认识:既然反倾销的前提不存在(或不能长久存在),普遍存在的反倾销法律也就成为多余的了。另外,更重要的是,东道国对倾销产品的反倾销行为可以断送这一过程。
(二)进口国被倾销企业
被倾销企业是外国商品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这类企业构成的产业可以是竞争力不强的弱势产业,或者是劳动生产率日渐衰落,市场日益萎缩的“夕阳”产业,也可以是东道国比较成熟的产业。然而无论是哪一类产业,如果它们在成本、效率、规模等各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国外企业的倾销无疑于雪上加霜。这些实力不强的企业面对倾销价格的打压,会率先出现亏损,最终会因实力不济,停业而退出市场。或许一个产业的发育过程可能会就此中断。当然,进口国企业的被迫退出或产业的成长受阻,其直接原因是成本与国外企业的显着差异及市场低价格的存在。而产生这两个关键条件的因素还有要素禀赋、劳动生产率差异等其他一些方面。也就是说,在正常竞争中,进口国产业或企业的发展也会受到来自国外的威胁,出现“退出”或“成长中断”的结局。不同的是,倾销作为一种正常竞争过程的中断,其效应会来得非常之快,它往往不给进口国企业(包括其他非倾销外国企业)以调整、提高的时间或机会,所以若没有相应的手段,其结果是不难预料的。因此,与其说是倾销剥夺了进口国企业或产业生存的权利,还不如说倾销剥夺了进口国企业或产业拥有充足的时间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权利。反倾销只不过是将这种被剥夺的机会或时间重新夺了回来,它给被倾销企业带来的利益也莫过于此。这类企业最终还要靠自身的不断努力发展、壮大,把成本降下来。进口国企业成本下降越多,抵御国外倾销的能力就越强,国外倾销企业的倾销成本就越大,倾销的成功率就越低。被倾销企业是反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这里“直接”的意义是指考察的范围局限在进口国国内若从整个国际市场范围看,被倾销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