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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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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灾统计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1日公通字(1996)8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三条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第五条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 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第七条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第八条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火灾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火灾统计管理,按照“谁监督、谁统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 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县(区、旗)、乡镇的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三)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四)接受地方公安部门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六)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火灾统计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负责。(七)军队、矿井地下部分、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八)一起火灾如涉及到几个独立的统计调查单位,其火灾统计由主管起火单位监督工作的公安部门负责。第十条发生火灾后,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