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3篇第一条为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五条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出租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以及治安管理;房产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管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收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主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生育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全监督管理。第六条镇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第七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为: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营;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产、经营;将不具备居住条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居住;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物出租;其他法律、法规禁禁止出租的房屋。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出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证明的人出租房屋;用于出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不得低于12平方米;与公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安全;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人予以奖励;发现承租人有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费。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第十条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定: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年满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验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