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园林局和某物流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09年某市园林局进行“花卉研究中心、地下停车场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某建筑公司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中标上述建设工程,中标总价9939285元。2009年12月1日,园林局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采用预算加签证的方式确定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是由某物流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同日,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落实工程价款的支付等问题,该物流公司与该建筑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9年12月1日,建筑公司依据园林局及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开工报告,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2010年2月,建筑公司与园林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施工合同备案。2010年2月6日,建筑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金城盆景园花卉研究中心项目前期施工资金由建筑公司垫付施工,共计600万元,建筑公司垫资按月进度计量确认并开始计息,同时按每月确认时间开始分别计付款期限(3年);工程进度完成600万元后的剩余工程量,物流公司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80%工程款;建筑公司前期垫资600万元每年还款200万元,三年内付清。
2010年12月16日,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方对该项目及后续的增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并于次年3月11日经市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2011年1月,建筑公司就该项目向物流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书》,。4月,建筑公司以双方协定金额再次向物流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书》,随后又发出《紧急催款函》,但物流公司却提出工程总价为1300万元并不予结算,至此,物流公司已向建筑公司支付836万元。
由于建筑公司对价款不能接受,遂诉至法院,要求作为被告的园林局和物流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对该项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等。
物流公司答辩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明,没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自己作为项目发包人并无违约,项目中标价为9939285元,物流公司已向建筑公司支付836万元,扣除自己代缴的电费、欠款及质保金,原告尚欠自己40多万,且双方存在垫资协议,物流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该项目工程量进行审价,。
法院判决:
1、(工程造价鉴定金额减去已付工程款)。
2、关于利息的计算,从涉案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
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于超过行使期限,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从根本上讲就是一个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很明显,主要有:两份《建设施工合同》及其后续《协议》的效力、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本案重点分析以上几个问题。
一、两份《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通过上述案件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存在两份《建设施工合同》,项目立项单位、建设单位、招标人、业主单位、发包人皆为园林局,故园林局系真正、合法的业主及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