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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嚣懿器强呦滞论我国业主委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贝管吕∞∞年第贗总蕈凇ひ曼竞痢駆■口陈相明【摘要抵魑被崾枪愦笠抵魇迪肿月勺灾蔚那疤岷凸丶捎谖夜抵魑被岱⒄菇贤恚⒎ú煌晟疲两窕勾嬖谧判多缺憾。本文从分析诸如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组建困难,经费难,缺乏对业主的约束机制,成员多为义务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业主委员会;制度;缺憾;对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作者简介】陈相明,景德镇陶瓷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骶暗抡一、业主委员会制度存在的缺陷《物业管理条例》尽管实施了近四年,但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关立法不健全,实践操作不够规范,业主委员会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条例》的定性十分模糊,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争议也非常大: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应该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社团法人地位,规定相应的登记制度,使业主委员会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借鉴法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物业小区应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团体的常设事务执行机构。依据现行法律,作为业主权利组织的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不具社团组织的地位,更不能单独设财务,无名无分使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重重阻碍。在日渐增多的房地产纠纷中,业主委员会作为广大业主的维权代表,能否以原告的身份坐在法庭上,法院对此认识不一:有的法院认为,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有违法律规定,但有的则允许代表起诉,虽然目前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责任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不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目前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有待于法律做出规定。业主委员会组建困难。当前,成立业主委员会非常困难,需要联合多个机构,经过数道程序,耗费大量时间才能完成。单以北京市朝阳园为例,从业主第一次去小区办咨询成立管委会到最后获得备案,用了个月时间。抵魑被岢锇斐绦蚍彼觯狈τ行У脑诵谢啤!短趵返谑豕娑ǎ骸巴桓鑫镆倒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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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嚣;瓶器器咂ネ◆论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主委员会委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如果不能取得合理报酬,完全凭着公益心为全体业主服务,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够做到,但是无论谁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期待其长时间地、无偿地或工作量与报酬不对称地为大家服务,是不大可能的。一个稳定有效的业主委员会运行机制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道德企盼上。但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委员大多无偿服务,个别实行津贴补助的也往往因为没有制度规定,而引来众多质疑。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常轮换,难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可以说津贴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委员会的稳定性和工作的有效性。二、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