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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4 年第3 期企业经济 N O 2004
总第 283 期 E N T E R P R IS E C O N O M Y S eriaN O 2 8 3
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实现机制
吴捷慧’,王宇红’
( 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太原 030002 ;2. 西安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 710048)
f摘要」证券欺作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积
极意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欺作民事责任制度,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l 证券欺作;民事赔偿;实现机制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4 (2004)0- 0152 一02
一、构建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的墓本原则求的人在范围上广得多,因此对合格的请求权人的合理限
制便成为必要。买卖证券的时间界限是投资者是否享有救
1 . 救济与威慑的选择—救济为重
济权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笔者认为,在欺诈行为发生期间
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立法有两个根本目标: 其一,实质
买卖证券的人应享有救济权。根据 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人
性增加现有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 其二,提供给受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侵害投资者救济与补偿手段,并力图避免对无辜市场参与者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在虚假陈述
不当的惩罚。在考虑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之时,必
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而于
须决定这种机制是倾向于救济受害投资者,还是倾向于威慑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
证券欺诈行为。以救济为导向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纳为:如果
者享有诉权。对于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者同时为反向交易
实施了证券欺诈行为,那么,任何在市场上由于该行为而受
的投资者享有救济权,“同时”的界定可由法律规定一个一
到损害的人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相反,以威慑为导向的立
般的原则,具体的判断交给法院去处理。对于操纵市场,由
法模式努力将民事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一方面证
于操纵市场的行为往往是持续的,所以从操纵者第一次操
券欺诈产生的结果只有在足够严重的时候才有威慑的必要,
纵某种证券价格到最后一次操纵该种证券价格期间善意买
另一方面这种威慑又不能过度以至于使发行公司陷入不合
卖该证券的投资者均有诉权; 以散布谣言方式操纵市场的,
理的经济负担之中。对于证券立法者和管理者而言,救济与
从散布谣言时起至谣言被纠正之时止,善意买卖该证券的
威慑的目标将不可避免地融合在一起。应强调的是,民事责
投资者享有诉权。
任应当以为投资者提供救济为首要任务. 应该体现对保护投
( 2)责任主体
资者利益最深切的关注。
《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列举式规
2 . 便利投资者诉讼
定。可能成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
便利投资者诉讼的立法取向,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
第一,立法设